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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

 8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3-05 15:13:31
导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81 号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

第二章  业务试点资格

 

    第六条  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B

    (四)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

    (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的定位、主要投资策略、业务发展规划、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东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六)最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其内容应当包括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交易监控、防范利益冲突、合规检查

    (八)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九)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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