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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

 8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3-05 15:13:31
导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81 号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人员不得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同日同向交易、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和分析,防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

期货公司应当严格禁止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第三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报告:

    (一)资产管理业务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权机关调查;

    (二)客户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和客户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义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及其检查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期货公司信息公示有关要求,在中期协网站上对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从业人员、主要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及其风险特征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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