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 |
《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内容:
1、全国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在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情况下,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在机动车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中国地域辽阔,人民生活水平贫富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为了维护人民基本生命财产安全,体现公平保障原则,强制保险在全国不同的地区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即同一类型的车辆在不同区域得到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度是相同的。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分项责任限额,即对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制定不同的责任限额,各种费用支出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伤或残疾时,保险公司用于支付除医疗费用(含抢救费用)以外的费用开支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开支。
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亡时,保险公司用于医疗费用(含抢救费用)开支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含抢救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
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支付的项目和金额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临床诊疗指南的有关规定,并提供医疗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收款凭证、证明。
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该责任限额一般低于被保险人有过错情况下的赔偿限额。设计无责任赔偿限额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精神,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兼顾投保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体现公平性原则。
在商业保险合同中,我们常常能看到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事项),例如约定酒后开车或者没有有效驾驶证件等等情形不予赔偿,那么商业保险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呢?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合同相对人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那么免责条款依法对合同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可在免责范围内不赔偿。
交强险的“免责”范围
但是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各保险公司不能再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事项,那么是不是“交强险”保险合同中就不存在不赔偿的情形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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