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人投保有商业险的,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的部分,由商业险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在交强险责任...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人投保有商业险的,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的部分,由商业险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同一交通事故有多个受害人,该选择赔偿影响到其他受害人基本医疗费用保险赔偿的除外。
以一个案例为例:2008年1月31日,原告某出租车公司就其出租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5月17日,孔某驾驶该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郭某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孔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庭审中,出租车公司主张被告应在交强险的最高限额11万元以内依次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10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073元及部分死亡赔偿金,其余未受偿的死亡赔偿金与车辆损失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予以理赔。保险公司对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理赔项目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理赔上述前三项费用中的全部。关于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请求法院在5000元至5万元之间酌定,但全部理赔数额不应超出11万元的责任限额。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出租车公司诉请的死亡赔偿金77032元、丧葬费10500元、被抚养人的生活费20073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理赔项目与数额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精神抚慰金的理赔顺序,出租车公司主张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理赔,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商业险在责任限额内给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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