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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无保险

 1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百度知道  发布时间:2015-07-13 21:03:21
导读: 先了解下交通事故赔偿的一般程序——第一步:在区分当事人责任之前由交强险在其理赔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第二步:剩下的损失再由当事人按双方责任大小比例分担。 如果没买交强险时, 第一步:本应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就由车主自己承担。 第二步:同前述的一般程序的第二步一样。 如果没买商业三者险: 与前述赔偿程...

       先了解下交通事故赔偿的一般程序——

  • 第一步:在区分当事人责任之前由交强险在其理赔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

  • 第二步:剩下的损失再由当事人按双方责任大小比例分担。

  •  如果没买交强险时,

     第一步:本应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就由车主自己承担。

  •  第二步:同前述的一般程序的第二步一样。

  •  如果没买商业三者险:

  •  与前述赔偿程序一致。

  •  如果买了商业三者险:

  •  在前述“第二步”时本由事故司机承担的损失由商业三者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还有损失再由事故司机自己承担。也就是说商业三者险是帮投保的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  附:交强险在投保司机有责任和无责任时赔偿的项目和限额。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
    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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