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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案件判决书样本 赡养司法解释

 3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7-14 8:47:44
导读:赡养的司法解释: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对父母或长辈孝顺的一种行为,赡养的表现主要体现在经济帮助上,法律上对它的定义是指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赡养与抚养不存在逻辑关系,法律规定有经济能力的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或者是长辈。民事判决书(2009)颍民一初字第268号原...

赡养的司法解释:

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对父母或长辈孝顺的一种行为,赡养的表现主要体现在经济帮助上,法律上对它的定义是指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赡养与抚养不存在逻辑关系,法律规定有经济能力的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或者是长辈。

赡养案件判决书样本 赡养司法解释

民事判决书


(2009)颍民一初字第268号


原告张世谷,男,193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慎城镇杨圩村。


原告马绍珍,女,193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张世谷之妻。


被告张伟,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述二原告之子。


被告朱传燕,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伟之妻。


原告张世谷、马绍珍与被告张伟、朱传燕为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彭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世谷、马绍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伟、朱传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世谷、马绍珍诉称,我们夫妇因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儿子张伟及儿媳朱传燕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打骂原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给二原告生活费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均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二被告系二原告儿子儿媳,与二原告同村分开居住,二原告因被告张伟不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于2008年9月向本院提起赡养费诉讼,后经他人调解,双方就赡养费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后因被告张伟未履行该调解协议,为此,二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再次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被告张伟在二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显系无理,二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传燕系张伟配偶,依法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张世谷、马绍珍生活费200元。被告朱传燕协助履行。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 勇


二 ○○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龚 军

关键词: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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