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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户口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14

 4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百度知道  发布时间:2015-07-15 10:52:01
导读:杭州交通事故律师为你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为你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2014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667.07元/年;2、2014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434.00元/年;)
2、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7448元(丧葬费按3210.67元/月)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2014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702.87元/年;2014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740.18元/年;)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主张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5、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以上就是相关计算标准,因为你的具体情况不清楚,无法实际计算,该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重要是死者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这个直接影响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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