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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罪 公害罪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定

 1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7-15 17:11:03
导读:公害是与“公利”和“私害”相对的概念,原意是指对某一区域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危害的现象。但公害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则专指由于工业或人类其他活动所造成的相当范围内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电磁波等污染以及振动、地面沉降、光照妨碍等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现象,即人们通...

公害是与“公利”和“私害”相对的概念,原意是指对某一区域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危害的现象。但公害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则专指由于工业或人类其他活动所造成的相当范围内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电磁波等污染以及振动、地面沉降、光照妨碍等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现象,即人们通常所述的环境污染。


起源由来

公害作为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日本的《河川法》 (1896年)中,专指河流侵蚀、妨碍航行等危害。日本在1967年规订的《公害对策基本法》中,则进一步将公害定义为:由于人类的生产生活行动所引起的相当范围的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等。中国首次使用公害一词是在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该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自此,公害一词便成为中国环境保护法的一个基本概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就指出,该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公害一词在法律中的特定涵义,人们便把那些故意或过失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称之为公害犯罪。


表现形式

由于环境问题涉及到社会的很多方面,公害犯罪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因此,各国在规定公害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时,规定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这四种形式:一是制定环境特别刑法,对公害犯罪及其处罚,以单行刑事法律的形式专门作出规定;二是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刑事条款,对罪名及刑罚种类和幅度直接作出规定;三是修订普通刑法,补充公害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和制裁措施;四是将环境保护法与一般刑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在环境保护法中作出刑事法律规定,又在一般刑法中规定公害方面的犯罪,使用时,将两者结合在一起。

中国法律过去对公害犯罪的规定,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类推方式,即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比照刑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规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条或者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43条也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条或者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颁布专门的规定,对刑法进行补充、解释,如1988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指出: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198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犯罪行为,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8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要求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的通知》中规定:对于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行为,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自1997年10月1日以后,由于中国开始施行新颁布的刑法典,法律对公害犯罪的规定形式有了较大的改变,取消了类推制度(注:中国刑法典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类推原则。),并在刑法典中,对公害犯罪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刑法典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列有14种罪名(注: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对公害犯罪的罪名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14个罪名。),都是有关公害犯罪的。

关键词:公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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