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 2.财产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 3.财产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4.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物或财产。三.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
一.《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
2.财产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
3.财产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4.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物或财产。
三.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1.劳动生产。 2.收取孽息。 3.没收。 4.无主财产。 5.添附财产。
四.实践中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所有权的转让。
2.所有权客体的灭失。
3.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4.所有权的抛弃。
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五.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1.确认产权:由于财产所有人不明,对所有物归属发生争议时,争议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主管机关确认所有权的归属。
2.返还财产:当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而非法占有人拒不返还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只能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
(2)只有原物尚存的条件下才能返还原物。
具体分析:
原物由合法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在取得该项财产时既合法,又主观上不 知道或没有责任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的,为善意第三人,不管其是有偿取得或是无偿取得财物,均没有返还的义务。
原物由非法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在取得该项财产时没有过错,手续合法,给付了价金的,通常原所有权人无权向善意的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凡第三人取得的财产属于盗窃物或拾得物,不论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都有返还原物的义务,即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3.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妨碍财产所有人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排除妨碍,以保护财产所有人充分行使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4.赔偿损失: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造成财产的损毁,灭失,无法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时,财产所有人可以请求非法行为人赔偿损失。
5.恢复原状:当财产所有人的财产遭受非法损害或改变原状时,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恢复原状的诉讼。
六.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将该动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善意的第三人自取得物的
占有之时起,即取得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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