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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时行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过期不是拒赔理由

 26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腾讯网  发布时间:2015-07-16 9:27:07
导读:案例回顾:出事故时行驶证过期遭拒赔 2012年1月,广州市增城区林先生公司员工某司机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东莞麻涌中成化工路口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司机邹先生、乘客谢女士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认定,陈师傅和邹先生负同等责任。 事后,邹、谢两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林先生、司机、保险公司分别赔...

案例回顾:出事故时行驶证过期遭拒赔

  2012年1月,广州市增城区林先生公司员工某司机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东莞麻涌中成化工路口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司机邹先生、乘客谢女士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认定,陈师傅和邹先生负同等责任。

  事后,邹、谢两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林先生、司机、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他们7.8万元和29万元。2013年4月,经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判决,林先生及其司机、保险公司要赔偿邹先生7.2万元、谢女士20万元,判决承保林先生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邹先生12万元。而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未在判决中一并处理。

  当林先生赔偿邹、谢两人后,便向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9.2万元,却遭到拒赔。该公司回复林先生称,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载物超过了载物量,严重违反了道路安全交通法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可以增加10%的保险免赔率。而且,林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处于车辆检验有效期之后,属于行驶证失效。根据公司提供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第七条第二、三款,行驶证失效的话,保险人是免除责任的。因为当时林先生的车辆是营运车辆,所以该车应该有货运资格证,驾驶员也应当有从业资格证,但林先生并没有提供货运资格证,所以保险公司是责任免除的。

  不过,林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对行驶证失效的免赔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于11月将保险公司告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

  2014年1月12日,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的林先生获得胜诉。广州市黄埔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免除条款负有提示的义务和明确说明的义务。虽然保险公司对相关条款以加粗的字体打印,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的义务,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已经就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林先生不产生效力。而且,林先生车辆有效期距事故发生时仅2天,且事故发生与车辆年检与否、是否有货运资格证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不过,林先生的车辆超载,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法院支持保险公司关于增加10%的免赔率的观点。最后,黄浦区人民法院判保险公司10日内当向林先生支付保险金8.3万元。

  保险公司回应:异地出险手续繁杂导致拖延

  林先生告诉记者,法院判决书已经收到一个多月,但保险公司仍以没有找到当事人和现场照片为由,不支付保险金。

  对此,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回复称,该客户出险时行驶证已过期且无货运资格证件,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属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此后,客户诉讼至法院,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进行答辩,法院因为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对免责条款有起到明确告知的义务而未支持。

  而对于久久未给客户赔付保险金,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保险公司开始对此案进行结案赔付,由于该案为异地出险、非现场报案,需联系原告核实相关情况(如车辆信息)后才能结案处理。但由于原告联系方式一直是空号、原告驾驶员电话关机等因素未能第一时间核实。不过,公司在3月25日已经联系上林先生并于26日结案赔付。

  律师点评:行驶证过期不是拒赔理由

  保赔网首席律师刘健一表示,我国关于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并非效力性的强制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不否认其违法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机动车未按期检验并不影响行驶证的效力。

  根据保险原理,在免责事由与事故结果之间,必须存在近因关系。就本案来说,保险人以免责条款拒赔,必须证明“车辆未经年检”是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否则不能拒赔。对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关键看该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实际技术状况是否正常,以此来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免除保险责任。既然本案事故发生与车辆年检与否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就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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