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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公车致人伤残,被告向原告赔偿

 3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新浪网  发布时间:2015-07-16 17:02:08
导读: 本报讯 (记者 郭 晶 赵晓燕)某省直机关司机苗某醉酒驾车将孙某撞伤,经鉴定孙某构成一级伤残,之后孙某将苗某及其所在单位一并告上法庭。为了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主审法官积极斡旋,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被告及时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 2008年1...

 本报讯 (记者 郭 晶 赵晓燕)某省直机关司机苗某醉酒驾车将孙某撞伤,经鉴定孙某构成一级伤残,之后孙某将苗某及其所在单位一并告上法庭。为了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主审法官积极斡旋,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被告及时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
  2008年12月9日14时20分,在迎泽大街铁路宾馆附近,被告某省直机关司机苗某醉酒后驾驶本单位奥迪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将原告孙某撞伤。交警部门于2008年12月18日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孙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救治原告。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鉴定为一级伤残;对原告受伤后形成的护理依赖程度及营养费用鉴定为终生完全护理依赖需人陪护,长期依靠鼻饲流食或必要的营养品维持生命。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50余万元,并要求苗某及其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苗某作为被告某省直机关的司机驾驶本单位机动车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伤残,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某省直机关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以及苗某的供职单位,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可案件主审法官认为此案标的额较大,原告正在接受医院的救治急需拿到赔偿款,如果仅仅从结案角度考虑,很有可能遇到判决送达之后原告迟迟拿不回赔偿款,从而延误治疗。为了能使本案案结事了,主审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见此法官果断作出判决,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在法官的努力下,被告在判决书送达后及时向原告支付了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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