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民事类 > 交通事故 > 正文

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表现类型

 3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新浪博客  发布时间:2015-07-16 20:08:19
导读:从统计资料看,世界上每年大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0万人死亡,1000万人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1%~2%。我国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每年死亡9万人左右,平均每天死亡250多人,相当于每天坠毁一架大型客机,损失之大,不言而喻。交通事故对生命与财产的吞噬,已经给肇事者自身、受害人家庭...

从统计资料看,世界上每年大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0万人死亡,1000万人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1%~2%。我国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每年死亡9万人左右,平均每天死亡250多人,相当于每天坠毁一架大型客机,损失之大,不言而喻。交通事故对生命与财产的吞噬,已经给肇事者自身、受害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一、交通事故对肇事者自身的危害
社会自然人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作为车辆驾驶人来说,既要对自己的家庭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在职业或驾车过程中,面临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违法必究是法律的强制性所在。驾驶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不仅仅是公民道德规范的体现,更是驾驶行为的特殊性所必须。驾驶人一旦违背道德规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将面临三大责任:
1、行政责任
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将要面临警告、罚款、暂扣、拘留等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
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构成因果关系的,对于损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一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或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对于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存在上述后果之一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第133条规定,将面临3—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对于驾驶人的上述“三大责任”,无论哪种都会给自身带来相应的危害。承担了行政责任,使得家庭收入减少,甚至会耽误时间和事务,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承担了民事责任,就是承担了赔偿责任,不但使得家庭收入减少,甚至让家人一起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造成日常生活拘谨,生活质量得不到提高和改善;承担了刑事责任,在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的同时,更将给现在的家庭、自己的以后、孩子的将来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
重庆孙伟铭无证、醉酒、发生追尾事故后逃逸、超速行驶、越双实线,连撞5车撞飞4条生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自己获得无期徒刑的同时,其家庭(人)为他背上了111.7万元的债务;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犯张明宝,醉酒后驾驶别克轿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得无期徒刑的同时,其家人同样为他背上了近两百万元的债务。通过以上责任的分析和案例说明,我们已经可以清楚的认识到,交通事故对肇事者自身和自身家庭的危害也是极大的。
二、交通事故对受害人家庭的危害
从本文开头的数字,我们不难看出交通事故对数以万计的家庭所带来的危害。具体可理解为:
1、对致伤人员家庭的危害
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后,伤者在医治过程中,丧失了工作、学习的机会,打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分散了家人的精力和时间,甚至会延误其升学、升职、就业等机会。最终的赔偿也只是对伤者直接损失的补偿,无法弥补其他方面的间接危害。
2、对致残人员家庭的危害
交通事故致人残疾后,随着危害程度的加重,受害人变残,个人的美好前景得以丧失,直至丧失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严重者导致死亡。交通事故在给受害人个体带来痛苦的同时,也给其家人带来麻烦与痛苦,使家庭医疗费用支出额外增加、家庭日常开支增大,使受害人的家庭失去劳动力、失去经济收入来源,使受害人家庭变得残缺不全等。
3、对死亡人员家庭的危害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使得原本完整的家庭瞬间残缺,失去父母的孩子从此得不到应有的爱护,失去亲人的痛苦和阴影,将伴随着他们一起成长,难以愈合的创伤有可能影响或改变他们的将来;失去子女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使得一生的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晚年丧子、中年丧妻”对于传统的中国人来说莫不是最大的灾难。
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受害人郑琳的母亲袁女士在张明宝的刑审休庭期间,痛哭着大喊:“有钱就了不起吗?赔?命是可以赔的吗?可怜我的女儿……”,“我要他赔我这三条命”!她的哭声和喊叫,就是一个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所受到伤害的一小部分流露,心中的伤害将是永久的!
三、交通事故对物的危害
这里物产意义是指事故现场受到损害或损坏的各类物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对道路设施、通讯设施、管道设施、供电设施等造成损害,这些设施受到损害后,轻者部分程度丧失原有的作用与功能;重者完全报废,失去原有的全部作用与功能,从而影响到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化学危险品运输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还容易发生爆炸、泄漏、污染等二次损害。2005年3月29日下午6时50分,在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一辆载有液氯的槽罐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随着“砰”的一声巨响,液氯大面积泄漏并燃烧,公路附近3个村镇的居民因此遭遇重大伤亡,死亡28人,350人入院治疗,上万人疏散,其中227人呼吸道、中枢神经系统、眼部落下终生残疾,受灾农作物面积2万多亩,畜禽死亡1.5万头(只),直接经济损失达1700余万元。这就是典型的交通事故对物的危害!
四、交通事故对社会的危害
无论是引起人的伤亡还是物的损坏,都将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浪费。对于在事故中受伤的及死亡的人员和受到损坏的财产而言,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就不会引起人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些在事故中受伤及死亡的人员受到损坏的财产,就可以继续为社会发挥效益;与此同时,交通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医院组织医务力量抢救伤者,消防参与救援等等需要增加社会成本,事故现场导致交通受阻或中断也会对国民的生产和生活产生影响。
另外,对于责任主体一时难以确定或确定后无力赔偿,甚至连最基本的抢救费用都无力支付的肇事者,由于司法途径漫长、程序繁琐,受伤害人员或其家属往往容易产生急躁情绪,甚至出现上访、封路等过激行为,而过激行为的出现,势必公安等相关部门就要介入,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变,也浪费了原本就比较紧缺的警力资源,同时还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所有这些,无论是对经济发展还是吸引外资都是不利的。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破。面对生命,我们必须慎之又慎,杜绝任何侥幸,平安是福、是财富,拥有了平安就拥有了一切!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