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民事起诉书 原告:庄兴元,男,汉族,生于 1956年 3 月6 日 原工作单位: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住址:曾都区亚通社区32号406室,电话:15172768663 被告: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陈杰峰,男,院长 地址:随州市迎宾大道38号,人事处电话:3809886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 |
民事起诉书
原告:庄兴元,男,汉族,生于 1956年 3 月6 日
原工作单位: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住址:曾都区亚通社区32号406室,电话:15172768663
被告: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陈杰峰,男,院长
地址:随州市迎宾大道38号,人事处电话:3809886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随劳人仲案字[2015]4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24213元;
二、判令被告补缴原告2004年9月-2015年1月养老保险;
三、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08年3月-2011年12月的固定工资,每月300元,合计13800元;
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2015年监考费166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2004年9月到被告下属单位机电系(现更名为汽车与机电工程学院)代课,每月300元固定工资,福利是正式教师的一半,每课时20元,被告承诺一年后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后每课时22元,两项承诺没有兑现。当时事业单位保险局答复“只能给正式工上保险”,原告要求到曾都区社会保险局上保险、签劳动合同,院领导说,以后慢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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