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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劳动仲裁民事起诉书范文

 12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百度文库  发布时间:2015-07-17 11:16:44
导读: 民事起诉书 原告:庄兴元,男,汉族,生于 1956年 3 月6 日 原工作单位: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住址:曾都区亚通社区32号406室,电话:15172768663 被告: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陈杰峰,男,院长 地址:随州市迎宾大道38号,人事处电话:3809886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

                                                                                                        民事起诉书 
原告:庄兴元,男,汉族,生于 1956年 3 月6 日
原工作单位: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住址:曾都区亚通社区32号406室,电话:15172768663  
被告: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陈杰峰,男,院长 
地址:随州市迎宾大道38号,人事处电话:3809886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随劳人仲案字[2015]4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24213元;   
二、判令被告补缴原告2004年9月-2015年1月养老保险;  
三、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08年3月-2011年12月的固定工资,每月300元,合计13800元; 
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2015年监考费166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2004年9月到被告下属单位机电系(现更名为汽车与机电工程学院)代课,每月300元固定工资,福利是正式教师的一半,每课时20元,被告承诺一年后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后每课时22元,两项承诺没有兑现。当时事业单位保险局答复“只能给正式工上保险”,原告要求到曾都区社会保险局上保险、签劳动合同,院领导说,以后慢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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