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民事类 > 合同纠纷 > 正文

法律知识

公司帮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注意的事项

 6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中讯财务  发布时间:2015-07-17 16:02:21
导读:新注册公司帮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应该注意的事项和公司会计代理记账处理五险一金的方法企业缴纳五险一金 在会计行业呆了那么久,工作了那么长时间,每个会计人都几乎都离不开“五险一金”,对于这些频繁出现在生活中的词语,在会计人眼中看似简单,其实却暗藏玄机。今天来为你揭示最真实的五险一金。 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由两...

新注册公司帮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应该注意的事项和公司会计代理记账处理五险一金的方法
企业缴纳五险一金
  在会计行业呆了那么久,工作了那么长时间,每个会计人都几乎都离不开“五险一金”,对于这些频繁出现在生活中的词语,在会计人眼中看似简单,其实却暗藏玄机。今天来为你揭示最真实的五险一金。
  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当时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20%左右),另一部分是个人之前缴纳养老保险形成的个人账户资金(这部分资金的利率大致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相当)。
  小编详解:显然,第一部分与国家经济发展相关,而第二部分的钱都是个人自己交的(缴费基数的8%),也就是相当于把钱存在了银行。而养老保险由单位(缴费基数的20%)缴纳的部分,会直接划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没有关系。虽然,这种模式下的养老保险可以起到减少贫富差距的作用,但对于个人来说,就没有必要交太多的养老保险,因为从根本上说,养老保险不是一种理财工具,而是一种保障。
  你要知道,不是所有的医疗行为都能获得保险。比如,整容、减肥、增高、近视眼矫正、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精神疾病、在国外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此外,如果不幸出了交通事故,或被歹徒伤害,这些都不在医保范围之内,只有在公安机关证明确实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才能由医保暂时核销。
  小编提示:医保在异地使用上也有诸多限制。在国内非居住地突发疾病,需急诊抢救的可先就近住院,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等信息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病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每个上班族都在交失业保险,但是想领到失业保险,却不是一件容易事儿。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先满足下面两个条件: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1年;非自己主动辞职。

  然后就是一大堆手续要办:应在离职之日起60日内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和照片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小编提醒:注意是户口所在地,也就是说,如果你户口在甘肃,而人在上海上班,就要千里迢迢回老家办。而按照目前的标准,大多数城市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多在几百元不等,基本不超过1000元,经济越落后的地区,能领取的越少。钱不多,能领的时间也不长:失业之前累计缴费1年至5年的,最多领12个月;5年至10年的,最多领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多领24个月。
  工伤保险的第一个“玄机”,即是否认定为工伤。曾经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员工在单位要求每个人都要参加的拓展活动中受伤,却被单位和劳动部门认定为不属于工伤,后受伤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才被重新认定。工伤保险的第二个“玄机”,是一些企业为逃避责任,以“时间”换“空间”,迫使受害人接受远低于国家标准的赔偿。即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走完所有程序后,又在经济赔偿上与当事人进入漫长的民事诉讼过程。这一过程往往要经历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

  小编提示:工伤保险还有一个不人性的规定,那就是在工作岗位发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会被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发病后超过48小时死亡的,就不会被认定为工伤。虽然法律界也在争论这个规定是否合理,但至今仍是一个死规定。

  会计人不糊涂--没单位就享受不到生育保险

  生育是一件很私人的事情,但是,如果没有工作单位,就很难享受到生育保险。

  小编详解:因为生育险必须由单位统一交费,至少要缴费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用。生完小孩后还要继续交费,不交的话后期计划生育方面的福利就不能享受了。

  会计人不糊涂--住房公积金,长期不用不划算

  很多人都知道,每个月单位交的住房公积金越多越好,将来买房子、装修都可以用得到。但是对于不买房子,或者短期内不准备买房子的人来说,公积金就这么存在账户上,并不划算。

  小编详解:因为公积金中,当年缴纳的部分,只能获得活期存款利率,而以往年度缴纳的资金,只能获得三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在通胀加剧的情况下,显然不如自己用来投资,甚至不如银行一年期的定存。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