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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需长期休养,开病例证明可获社保

 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百度知道  发布时间:2015-07-17 16:19:33
导读:1、慢性病需由医院开具病休建议证明,才能按病休诊断证明上时间请医疗期病假。无病休证明的不能请病假。2、医疗期未满前单位不能辞退员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需要为员工继续缴纳社保。3、医疗期满单位选择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再继续缴纳社保。涉及政策如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

1、慢性病需由医院开具病休建议证明,才能按病休诊断证明上时间请医疗期病假。无病休证明的不能请病假。
2、医疗期未满前单位不能辞退员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需要为员工继续缴纳社保。
3、医疗期满单位选择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再继续缴纳社保。
涉及政策如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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