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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间

 1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社会保险  发布时间:2015-07-17 16:47:12
导读:劳动能力鉴定 一、受理范围: 负责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市级和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进行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对本区县所属企业及本地区的中...

劳动能力鉴定

  一、受理范围:

  负责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市级和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进行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对本区县所属企业及本地区的中央在京企业(不含原行业统筹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委托(区人才、职介、社保所)存档人员,进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二、提交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应出具:

  1.《北京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填写完整,照片、印章和签字齐全的)(可下载);

  2.《海淀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信息核对表》;

  3.有效的诊断证明书原件;

  4.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一年以上病历,精神疾病需提供五年以上病历);

  5.职工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诚信承诺书(申请鉴定人签字);

  7.鉴定费200元;

  8.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评残)申请人应出具:

  1.《北京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填写完整,照片、印章和签字齐全的)(可下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3.《工伤证》复印件;

  4.有效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需提交原件);

  5.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6.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鉴定费现金200元(在海淀社保足额缴费并办理工伤登记的不用交费);

  8.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三、受理岗位及受理时限

  1.受理岗位:行政事务管理科(北区一层大厅)材料初审,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联系电话:88506991(北区一层大厅)。

  2.受理时限: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30-18:00,节假日除外。
   说明:1、收费标准
   (1)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按每例收取200元劳动鉴定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因病、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退职职工的鉴定费,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但;否则,由申请方负担鉴定费。
   (2)对劳动鉴定不服申请复鉴的,复鉴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原鉴定支付鉴定费,复鉴不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方支付出鉴定费。
     2、收费依据: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劳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2]05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30-18: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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