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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加班费上报标准的通知

 33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百度  发布时间:2015-07-18 22:54:10
导读: 案例分析:  张宏是一家学校的团委干部,每年节假日,单位都会安排他值班,但是没有值班津贴,只是象征性的发点福利用品,在值班期间,接电话或处理简单的事务,晚上还能睡觉,他一般利用这段时间将平时落下的工作赶赶进度,干完工作后就上网玩游戏。  0王刚是这家学校的门卫,每年节假日,单位放假,他却不能放假,...

     案例分析: 
    张宏是一家学校的团委干部,每年节假日,单位都会安排他值班,但是没有值班津贴,只是象征性的发点福利用品,在值班期间,接电话或处理简单的事务,晚上还能睡觉,他一般利用这段时间将平时落下的工作赶赶进度,干完工作后就上网玩游戏。 
    0
王刚是这家学校的门卫,每年节假日,单位放假,他却不能放假,相反比平时还要提高警惕,防火、防盗、巡逻一点不能放松。&_9K2y1K 
mZ'b6n就前述事例,谁是加班,谁是值班呢?谁应当拿到加班费?值班的人是否就一定没有报酬呢?%g24~8G9T&A$B
 一、关于加班与值班?$ Xd0z"03Z9 
KT首先,关于加班和值班,国家以及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何理解加班与值班?我
们认为只能从两者的性质加以理论区别。 
其次,就两者性质看,区别的关键是工作的内容。加班说白了是在八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继续干原工作或者与单位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工作;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6 1R1综上,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
务,还或者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否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具有密切相关性。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加班,而如果不是继续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也没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值班。因此,在我们前面举的两个例子中,那位团委干部显然就在值班而不能算是加班,但是,保安员肯定就是加班,因为虽然单位在放假,但是他在单位放假期间从事的工作与其平时工作无异,因此应当算是加班。 
二、值班是否一定要有报酬呢? 
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以及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执行中,建议
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公务员值班费标准,如北京市公务员春节期间的值班费标准为80元/天。虽然法律对于值班津贴是否支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既然值班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那么显然值班法律问题应当纳入民事法律规范的范畴,基于民事活动的最基本原则(诚信与公平),我们认为单位还是应当支付一定的值班才算不违背公平的原则。                    
关于规范加班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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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人发[2004] 65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事(干部)处、财务处:      凡纳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范围的单位,在实行统一的规范管理办法后,要加强对加班工资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工时制度的管理,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因特殊原因确需加班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加班。工作人员加班后,单位原则上应安排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支付加班工资。      二、单位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三、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职务补贴。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构成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人民警察包括警衔津贴)。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四、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五、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六、工作人员加班已得到一定形式补偿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七、单位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值班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视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可支付值班补助。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40元;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60元和80元。 
     八、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轮班制的工作人员,不执行上述规定。 
     九、实行规范加班工资管理办法后,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一律纳入财政统发,按季度发给。单位不得再自行发放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 
     十、各单位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计算工作人员的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在本单位公示后,随同下季度第一个月的财政统发工资数据上报。 
     十一、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病事假制度的管理。对因病、因事请假的工作人员,应按第四条的计算口径扣发病、事假工资。 
     十二、各区县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加班工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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