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您好:我受处里的指派具体负责受理并承办您所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郑重提请您认真阅读本告知书所载内容并在阅读后予以签字确认。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在签字确认前提问,本人将为您解答,直到您清楚为止;您在本告知书上签字确认,本人及本处将认为您已经知... |
您好:
我受处里的指派具体负责受理并承办您所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郑重提请您认真阅读本告知书所载内容并在阅读后予以签字确认。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在签字确认前提问,本人将为您解答,直到您清楚为止;您在本告知书上签字确认,本人及本处将认为您已经知道并正确理解了本告知书的内容。
关于您的权利:
1、回避请求权,有申请公证人员回避的权利;
2、在公证书出具前,有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
3、有权知晓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公证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
4、对公证申请表及谈话笔录,有进行核对和修改的权利;
5、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权利,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委托、声明及其他与人身有密切关系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的公证事项除外;
6、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7、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提出复查请求的权利;
8、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经复查做出的撤销或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9、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就该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关于您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证程序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回答公证人员的提问,提交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如实陈述相关事实;
3、积极配合公证人员对您提供的证明材料的核实,按照公证人的要求,及时补充相关的证明材料;
4、提出要求公证人员回避的,应当在公证书做成前;
5、按照公证收费标准足额交纳公证费用;如果因为您的原因撤回公证申请的,若公证已经办结,公证费不予退还;已经受理未办结的,退还公证费的5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处将不予办理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表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的,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8、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处将终止公证:
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完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人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5、其他应当终止情形。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针对您申请的法定继承权公证,特别告知: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者)死亡时开始。
2、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时,才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3、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条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条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监护人代理。
5、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7、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8、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9、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0、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11、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租赁期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12、被继承人的遗产有抵押、担保、查封情况的,必须在遗产权利不受限制的情况下,该遗产才允许被继承。
1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14、继承人中如有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时,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5、继承人中如有限制行为能力人,该人不能放弃其继承权利。
16、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7、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18、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9、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0、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1、放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一旦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字就不得反悔,且该放弃行为必须是无条件的。
22、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3、本项公证的收费标准为:受益额的2%,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请在此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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