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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伤认定程序

 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劳动法宝网  发布时间:2015-07-20 19:33:52
导读: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的相关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属借用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11)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二、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三、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调查核实
    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
    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六、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苏州市劳动保障局苏劳社工[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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