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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仲裁,终获赔偿

 1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腾讯网  发布时间:2015-07-20 20:39:13
导读:今年27岁的李娜(化名)说,2009年9月2日,她应聘到武汉兰翔航空服务公司澳门店,被分配在呼叫中心上班,从事机票销售。去年4月4日,她在值班期间把杨姓客户的电话告诉给另一名打进电话的顾客,导致杨姓客户后来被骗1万多元。当月13日,李娜申请辞职。2010年6月9日,李娜向江岸区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请...

今年27岁的李娜(化名)说,2009年9月2日,她应聘到武汉兰翔航空服务公司澳门店,被分配在呼叫中心上班,从事机票销售。去年4月4日,她在值班期间把杨姓客户的电话告诉给另一名打进电话的顾客,导致杨姓客户后来被骗1万多元。当月13日,李娜申请辞职。

2010年6月9日,李娜向江岸区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请求裁定兰翔航空服务公司补偿未给她交纳的社保、医保和节假日加班费、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共计16786元。

2010年7月2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兰翔航空服务公司一次性向李娜赔偿养老保险、加班费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8244元。

再次申请仲裁未受理

仲裁委裁决后,兰翔航空公司向江岸区法院起诉,要求撤消仲裁委的裁决。

兰翔公司向法院提供一份新的证据——李娜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与兰翔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09年12月9日,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9日至2011年9月8日。

法院依据这份合同,撤消仲裁委的裁决。并建议李娜再次向仲裁委起诉兰翔旅行社。

记者调查得知,兰翔航空服务公司和兰翔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行政人事在一个地方办公,都是一套班子。

2010年9月13日,李娜向江岸区仲裁委再次申请仲裁,请求裁定兰翔旅行社、兰翔航空服务公司补偿其社保等共计21690元。

2010年9月20日,江岸区仲裁委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律师点评】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振称,由于李娜再次申请仲裁的对象其中之一是兰翔航空服务公司,根据《劳动法》第83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仲裁委不予受理。如果起诉的只是兰翔旅行社,仲裁委必须受理。

法院受理此案

2010年9月26日,李娜再次手持《不予受理通知书》来到江岸区法院,向法院起诉兰翔旅行社、兰翔航空服务公司,要求法院判决两单位补偿其社保、医保、双倍工资、加班费以及经济赔偿等共计29982元。法院经调查,决定受理此案。

此后,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4月15日,江岸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李娜是与兰翔旅行社签的劳动合同,所以与兰翔航空服务公司无关,判决兰翔旅行社支付李娜社保、医保、双倍工资、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等共计6270.70元。

【律师点评】

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主任谭喜民认为,李娜与兰翔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雇佣关系,所以兰翔旅行社要承担责任,根据《劳动法》,雇佣方必须要为她办理社保、医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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