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家规定是员工工资低于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社保缴费缴纳。没有人数的规定。您好,很荣幸能够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工伤赔偿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0个月本人工资;(二)从工... |
国家规定是员工工资低于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社保缴费缴纳。没有人数的规定。
您好,很荣幸能够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工伤赔偿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0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有何规定
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应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通盘考虑,每年为职工提取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
二、怎么管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工作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授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业务。
2、企业办理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业务时,须与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北京市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协议书》。
3、企业补充养老费从存储之日起,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职工到达规定的可支取补充养老保险费时间。
4、企业存储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时,需填写《北京市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表》和《北京市城镇企业存储养老保险费职工花名册》。"存储表"中的存储总额须与"花名册"中存储金额合计一致。
5、企业办理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手续并交费后,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开具收据时,须根据"存储补充养老保险费职工花名册"开列出《北京市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职工存储单》,做为企业交费的依据和职工将来支取补充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凭证。企业再次为职工存储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在"存储单"上累加追记。
6、企业存储职工养老保险费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自行通过银行收回存款。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支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渠道进行。
7、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全部或部分职工存储补充养老保险费,但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改变或取消职工享受企业已为其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权利。
8、存储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采用"委托银行收款" "转帐支票"方法进行结算。按季收缴。
9、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企业存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须单设记帐科目,与基本养老金同帐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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