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们是南昌某物流公司,有近500名员工。公司里有一位文员小赵,平时就有些懒散,两个月前请了次事假回家招待亲戚,在饭桌上扭伤了脚,假期结束时托人带来医嘱证明,向公司请了两周的病假。两周结束后又送来一张证明,继续请假。这样先后送来了4张证明,并且还没有停止的意思。小赵家境条件比较好,我告诉她不来上班就没... |
我们是南昌某物流公司,有近500名员工。公司里有一位文员小赵,平时就有些懒散,两个月前请了次事假回家招待亲戚,在饭桌上扭伤了脚,假期结束时托人带来医嘱证明,向公司请了两周的病假。两周结束后又送来一张证明,继续请假。这样先后送来了4张证明,并且还没有停止的意思。
小赵家境条件比较好,我告诉她不来上班就没有工资,她也同意,但是要求必须给她继续购买社保。我们专门派人到她家里去看过,她的脚伤已基本无大碍,现在公司领导要求我们让她尽快回来上班,但她还是坚持要请假,说是不休息好害怕留下后遗症。
我想请问:面对这样长期泡病假不归的员工,应该怎么样处理比较好?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是可以享受医疗期的。小赵属于非因公负伤。
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方式: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3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医疗期的工资规定: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综上所述:小赵不仅仅可以享受最低3个月的医疗期,而且还需要支付她的病假工资,公司在她请假期间不支付工资是有法律风险的,小赵提出的继续给她购买社保是应该得到支持的。
第三、人资部门的职责。
说完以上公司应该承担的义务和人文关怀,我们再来说说作为人资部门在这个事件的职责
首先我们应该确认相关法律法规。上面已经分析完毕,不再累述。
其次摸清楚真实情况。小赵的医嘱证明是从老家那边拿过来的,大家也都知道很多地方的医院是可以给员工开虚假病例的。为了搞清楚小赵的实际病情,可以让小赵去到指定医院做检查,得到最准确的报告。
如果得到脚伤已无大碍,小赵估计也不会这么脸皮厚的还请假,再请假就按照事假处理,超过公司规定的事假就可以开除处理。
如果脚伤确实还需要休息,作为负责任的公司我们应该尽义务,让小赵好好得到休息。
再然后,如果小赵觉得自己脚伤不方便去到指定医院,公司可以派遣员工陪同她一起去医院,路上安排好车辆,一路陪同,扶着她检查,尽量避免二次伤害。
小赵实在不愿意去指定医院,可以让她提供最初受伤时候的拍片等医疗记录和最近的一次检查记录。由公司员工带到指定医院咨询医生来证明病情,根据医生的证明再来判断小赵的请假。
写在后面:其实面对员工受伤的时候,人资部门不仅仅要考虑到公司的利益,也要考虑法律规定及人文关怀,案例中的小赵虽然平时比较懒散,但是不能因此剥夺她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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