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司对一员工第一次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申请再次鉴定,鉴定前一天被鉴定人答应前去做检查,可鉴定当天他没去,于是照成二次鉴定无结论, 现劳动部门要求我司按第一次鉴定结果进行赔偿这样做合理吗?是不是二次鉴定无结论,就一定要按第一次鉴定结果进行赔偿呢? 被鉴定人不配合检查应负何责任呢?我们不愿意按第一次鉴定结... |
我司对一员工第一次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申请再次鉴定,鉴定前一天被鉴定人答应前去做检查,可鉴定当天他没去,于是照成二次鉴定无结论,
现劳动部门要求我司按第一次鉴定结果进行赔偿这样做合理吗?是不是二次鉴定无结论,就一定要按第一次鉴定结果进行赔偿呢?
被鉴定人不配合检查应负何责任呢?我们不愿意按第一次鉴定结果进行赔偿,可被鉴定人又不配合检查,像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做好呢?
1、不合理,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中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由此看出,第一次鉴定结果并非最终结果,不具备绝对完全的法律效力。故在有疑义并经合法手续复议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2、被鉴定人在贵司不认同第一次鉴定结果时,应按工伤保险规定配合单位的2次鉴定,这是工伤保险赋予工伤者的义务。同时也是单位的业务。如不配合,要承担相关责任。如因工伤者原因导致2次鉴定无果导致无法依法索赔,那么责任自负。
3、只要贵司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不配合鉴定的证据,那么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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