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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维权的法律凭证

 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好搜问答  发布时间:2015-07-21 17:28:11
导读:孕期的法律保护 1. 孕期不舒服可以要求减少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订)(全国人大法律)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孕期的法律保护

 1. 孕期不舒服可以要求减少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订)(全国人大法律)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孕期可以请病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订)(全国人大法律)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行政规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地方性规章)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3.不得降低工资,孕期检查应按出勤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订)(全国人大法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北京人大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

 第七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行政规章)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地方性规章)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4.不得辞退,即使合同已经到期,哺乳期未结束也不能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订)(全国人大法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北京人大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部门规章)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在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行政规章)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购物广场《劳动合同书》

 第25条规定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根据本合同第23条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3条的规定是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接触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法律)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9条没有提到公司是否可以依据2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说明这不是强制性的,意即可以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非本地户口员工由单位负担孕产期的医疗费用

 非本市户口人员生育待遇如何解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非本市户口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非本市户口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支付标准按照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行政规章)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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