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补助依据 鄂办文[2012]2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二、补助对象 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现已在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补助标准 从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 |
一、补助依据
鄂办文[2012]2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二、补助对象
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现已在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补助标准
从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
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
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
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
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
四、不计入补助基准金额包括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副处级以上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五、享受上述生活困难补助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增发部分,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之外计发。其中,对同时符合后两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发一项。
关于2011年调整我省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山西省)(2011-06-30 18:40:35)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 件-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晋人社厅发[2011]7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解决我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根据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和晋办发[2003]27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省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我省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全省在职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暂按201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调整为:营及营职以下2795元,团职、师职在营职及营职以下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元和300元,即团职为2895元,师职为3095元。)
2、全省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营职及营职以下2546元,团职、师职在营职及营职以下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元和300元,即团职为2646元,师职为2846元。
3、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市,按上述办法营职及营职以下补助标准调整为:太原市在职3136元,退休2902元;阳泉市在职3531元,退休3254元;晋城市在职3336元,退休3062元;大同市在职2869元,退休2613元。团职、师职在营职及营职以下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元和300元。
4、对1953年底前入伍的退休企业军转干部,仍按晋人字[2006]227号文件规定执行。
5、调整后的全省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11年1月份起执行。
二、根据2007年7月24日省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和晋人字[2007]164号文件规定,对2010年我省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采用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发,即补发在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未公布之前,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暂定标准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0 i4 L$ U) Q2 G2 Y6 ?- I6 a# N/ @& }
三、这次调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进一步贯彻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的重要措施,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视和关心。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摸清底数,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严格有关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及时到位。同时,要按照中央《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补贴标准差异问题的宣传提纲》,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章)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章)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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