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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说明

 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好搜问答  发布时间:2015-07-21 17:55:07
导读:02年9月入公司,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3个月,公司总部在南京,工作地点系公司驻济南办事处。02年11月转正,签订劳动合同,至今都是一年一签。2010年12月23日,公司总部下发通知,因公司架构调整自11年1月1日起撤销办事处,到期员工不再续签合同(合同期限为10-12-31)。公司提出的经济补偿金是平...

02年9月入公司,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3个月,公司总部在南京,工作地点系公司驻济南办事处。02年11月转正,签订劳动合同,至今都是一年一签。2010年12月23日,公司总部下发通知,因公司架构调整自11年1月1日起撤销办事处,到期员工不再续签合同(合同期限为10-12-31)。公司提出的经济补偿金是平均工资*(3+1)个月,请问这合理么?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1,合同1年1签的,说明该企业内有一支专业的法律团队。正是这一年一签,导致你的工作连续性年限发生中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的,企业应当按照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但因为合同一年一签,中间是中断的,所以每次合同到期后,你都应当也可以主张补偿金(不过劳动合同法系2008年1月才出台实施的,所以之前的也很难主张),如果未能及时主张,就等于放弃了权利。超过时效1年的,将很难继续维权。

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约的,企业一方应按照员工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偿,工资标准以其上年度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但在解释细则里面又明确了该补偿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于合同一年一签,就存在一个中断的问题,就目前而言,之前的很难主张。

3,月长石在这里可以帮你算算补偿:企业给的4个月补偿并不违法
08年一年合同到期补偿金未到期可以主张,09年一年的合同到期补偿金应当支付,2个月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与你签订了2期合同,你可以主张企业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是强制的,但企业也可以通过支付补偿金的方式拒绝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由于之前的劳动法存在自愿性的原则,无固定期只能是协商,而劳动合同法具备一定强制性,但根据劳动合同法主张无固定期补偿的,只能追溯到2008年,故而一年补偿一个月是2个月。
另外,因为合同到期,并不存在代通知金这一说法。
所以是1+1+2=4个月的补偿,之前的部分已经无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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