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 3、由癫痫病导致的智能减退,IQ测试55~69。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
3、由癫痫病导致的智能减退,IQ测试55~69。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二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2、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骨科
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脊椎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3、非稳定型颈椎滑脱须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上下肢体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3级。
6、双腕关节强直伴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7、一侧肩肘两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上部分截肢。
9、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10、一侧下肢髋、膝、踝三关节同时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11、双髋或双膝关节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二、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有生化指标异常,有药物依赖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4级或单肢肌力≤3级。
6、双手指关节强直不能顺利完成握拳动作。
7、一侧肘关节强直在非功能位导致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下部分截肢。
9、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10、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屈曲可达6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三、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有脊椎炎病史,但脊椎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椎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目前病情稳定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外固定后,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单手指关节强直尚能完成握拳动作。
6、一侧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7、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8、单髋或单膝关节强直,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说明 (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2)关节功能障碍包括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功能障碍程度可划分为: ① 关节功能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② 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31%。指残留的功能只有正常功能范围1/3及以下,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 ③ 关节功能中度障碍?功能丧失11-30%。指残留的功能相当于正常功能范围的2/3及以下,基本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对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影响。 ④ 关节功能轻度障碍?功能丧失≤10%。 (3)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碍等。
眼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有或无光感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 32°(或半径≤20°)。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无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确切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4,≤0.8。 2、一眼矫正视力≤0.2,另一眼矫正视力≥0.3,≤0.7。 3、双眼矫正视力≤0.3。 4、一侧或双侧眼睑外翻或眼睑闭合不全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6、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7、第5对脑神经眼支或第3对或第4对或第6对脑神经麻痹。 8、单眼眶内或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视力无明显下降。 说明 (1)白内障根据手术后的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2)无晶状体者根据手术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3)视力与客观检查有矛盾时,应根据眼部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如视觉电生理、荧光眼底血管造影、视野等结果鉴定。 五官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有颅底骨质破坏或有远处器官转移。 2、因各种原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身带管并伴有语言或精神障碍。 3、各种原因引起的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4、口腔恶性肿瘤有远处器官转移或术后复发或手术无法根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5、全舌或全喉疾病不能手术治疗,对吞咽及语言等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6、全喉切除后难以重建,发音障碍,目前为带管生活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明确复发、转移依据者。 2、任何原因导致双耳听力分别损失≥71。 3、上颌骨手术后无法安装义齿、护板或放疗后不能张口影响进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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