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韦××,女,壮族,19××年×月×日出生,籍贯:广西××市××县,住址:广西××市××县××乡××村××屯,联系电话:0760-5×××××××,被诉人:中山市××××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760-6××××...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韦××,女,壮族,19××年×月×日出生,籍贯:广西××市××县,住址:广西××市××县××乡××村××屯,联系电话:0760-5×××××××,被诉人:中山市××××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760-6××××××。
请求事项:
一、请求确认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责令被诉人支付克扣的申诉人于2006年8月25日至2006年9月26日期间的工资、加班费共535.82元(已经扣除被诉人于10月4日支付287元,10月31日支付596元);
三、责令被诉人支付克扣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345.71元。(1382.82元×25%=345.71元)
四、责令被诉人为申诉人向社保基金补缴2006年8月25日至2006年9月26日的社会保险费;
五、责令被诉人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90元;
六、责令被诉人返还违法从工资中克扣的费用共182元。(服装费:28元,伙食费:154元)
七、责令被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事实和理由:申诉人于2006年8月24日到被诉人处应聘,被录用为胚布仓文员,8月25日正式上班。入职时,被诉人交给申诉人一份由被诉人自行拟定条款的协议书,要求签字,申诉人签了字。此份协议书约定:基本工资为575元/月,每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进厂工作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诉人也没有为申诉人参加社会保险。2006年9月1日,广东省政府将中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574元/月调高至690元/月。申诉人多次找到被诉人要求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申诉人参加社会保险,变更进厂时签订的协议书中的工资标准,被诉人多次拒绝;且被诉人未经申诉人同意,强行安排每日工作12小时。申诉人对此不服,于9月26日以“厂方未处理相关事宜”为由申请辞职,被诉人不同意,强迫申诉人将辞职理由更改为“家中有事”,才同意让申诉人办理了离职的工作交接手续。但是,自9月26日办完辞职手续后,被诉人一直拖延,拒不结算工资给申诉人。申诉人多次投诉,后在三角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的帮助下,被诉人被迫于10月4日和10月31日为申诉人结算了部分工资(含加班费)计883元,尚克扣部分工资535.82元至今未付。(具体见申诉人财产损失清单)综上所述:被诉人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拒不为劳动者(申诉人)参加社会保险,故意以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申诉人支付工资,故意强制申诉人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日最长加班时间安排申诉人加班。迫使申诉人辞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被诉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申诉人辞职,被诉人同意,并于9月26日办理了离职手续。这属于依法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诉人应当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日一次性结清申诉人的全部工资。但是,被诉人故意拖延至10月31日才结算申诉人部分工资,差额部分至今未付,已经构成违法克扣和拖欠。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未在被诉人处就餐,却要承担伙食费,侵犯了申诉人作为一个消费者的选择权,被诉人向申诉人提供的属于劳动保护用品的服装,应当免费提供,却由申诉人承担,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给申诉人。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申诉人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请求依法公正裁决,伸张正义,为民做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致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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