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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务员的婚假规定

 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好搜问答  发布时间:2015-07-23 10:55:43
导读: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95年劳动法,和07年的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还可以参照所在省出台的各项劳动法规的规定和执行办法等具体法律条文。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该《通知》规定婚假最长三天。2、晚婚假...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95年劳动法,和07年的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还可以参照所在省出台的各项劳动法规的规定和执行办法等具体法律条文。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该《通知》规定婚假最长三天。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3、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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