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88号)精神:国有企业因改制、清盘、破产所造成的档案遗留问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档案移交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保管;凡不属于本单位员工的人事档案均须按规定移交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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