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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山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

 2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焦煤内网  发布时间:2015-07-27 9:41:07
导读: 关于调整山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各子分公司、机关有关部门: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个贷效率,经山西焦煤研究,决定依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九条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个贷额度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

                                                                          关于调整山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
各子分公司、机关有关部门: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个贷效率,经山西焦煤研究,决定依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九条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个贷额度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四款关于“归集类别限额法”的贷款额度。即借款人和配偶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45万元(其中二手房最高贷款限额为35万元);仅借款人一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5万元(其中二手房最高贷款限额为25万元)。
    二、相应调整《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关于“最长期限取下列期限的最低期限”的第一项内容表述。即中心、管理部发放贷款的最长期限为20年(含20年)。其中贷款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一般不超过10年(含10年);贷款额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一般不超过15年(含15年);贷款额30万元以上45万元(含45万元)以下的,不超过20年(含20年)。
    三、相关要求。
最高贷款限额不是贷款的必须发放额度,发放额度的测算仍要按照家庭收入测定法、购房性质限额法、归集总额测定法和归集类别限额法四种方法综合确定。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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