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民事类 > 合同纠纷 > 正文

法律知识

连续工龄计算申请书范文

 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代写网  发布时间:2015-07-28 14:20:40
导读:xx县司法司:申请人:xx权,男,生于xxx月xx日,汉族,xx省xx人,xx县司法局职工,住xx县xx镇xx路xx号。电话:xxxx。申请事由:连续工龄计算。申请要求:1、依法为申请人计算申请人xxx年至于xxx年期间的连续工龄函告;2、依法为申请人补发xxx年x月至xxx年x月期间的连续工龄工资...

xx县司法司:

申请人:xx权,男,生于xxx月xx日,汉族,xx省xx人,xx县司法局职工,住xx县xx镇xx路xx号。电话:xxxx。

申请事由:连续工龄计算。

申请要求:
1、依法为申请人计算申请人xxx年至于xxx年期间的连续工龄函告;
2、依法为申请人补发xxx年x月至xxx年x月期间的连续工龄工资函告;
3、依法返还申请人交纳不应交纳计划用工计算管理费xxx元函告。

事实和理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发杨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主义法制”的不断推进深入。在党中央、国务院“两手抓,两手都都要硬”的方针指引下。全面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方针。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实施《关于在全体公民中进行普及法制教育决定》“一五”普法在中国大地开始了…。

xxx年申请人高中毕业后,热心法律事业,开始从事法律务工作,经xx县xx乡团委选拨为xx村团支部书记,xxx年考入xx县农干校学习毕业,放弃农学专的工作,xxx年便报考了北京人文函授大学法律系学,同时在xx县合家中心校任教,xxx申请人年法律专业毕业,xxx年便参加了全县招聘干部考试合格上线(xx县信访局周叔元局长、司法局何炜纪检组长的那批)。xx年x月x日xx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xx县六区一镇法律站的批复[xx府发(xxx)xx号]文件后,在xx区公所的领导劝说下放弃招聘干部录用,到xx县xx区法律服务站工作,xxx年又参加了xx省区乡镇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取得了《xx省组织统考区乡镇法律工作者资格证书》,xxx年x月调xx县xx区法律服务所工作,xx年调xx法律服务所工作至xx年x月。
故申请人xx年x月至xx年xx月期间,主要连续在具财政补贴的团支部书记兼有司法行政事务性质的法律服务工作,为推动xx县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xxx年x月,申请人经考试录用为司法局公务员,xx年参加考试取得《基层法律工作者(xxx)号执业资格证书》,先后在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两所合一的法律服务所工作,历任xx、xx、xx、xx司法所负责人、xx司法所工作人员至今。

申请人长期从事基层团支部书记和法服务工作,为xx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平正义,民主法建设积极努力,献计献策,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并且xxx年,按县人事局要求为计算工龄,收取了申请人计用工管理费xx元。xx年县司法局向县人事局发函,请求计算工龄之事,因人事局主要领导人频繁变化。因此申请人的连续工龄计算迟迟得不到落实。

xxx年xx月申请人才查找到xx县人民政府(xx)xx号《关于同意成立xx县六区一镇法律服务站的批复》,明确了过去的法律服务机构是“实行双重领导,业务上以司法局为主,行政上以乡镇为主,属集体单位性质,按国家规定收费”;xx年中央政法委书记任建新在全国政委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最基层政法组织构,与基层人法庭,公安派所、检察室共同构成基层政法工作组织系统”。xx年x,xx乡人民政府才对申请人xx至xx年期间当任团支部书记的情况查实证明。对此,xx县人事局建议由本人申请,司法局以正式文件向县人事局发函,方可认定。

由于团支部书和法律服务机构性质认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的情况下,申请人xxx年开始连续村团支部书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并兼任财政补贴基层团支部书记和教育教书育人的工作,特别是从事团支部书记和法律服务务工作是最基层政法组织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当时为一直为集体企业性质,实行“全额政府总管,差额政府被偿”,当经费由法律服务所当任基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费来解决。

综上所述:按照国家人事部对从事基工作后转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况且是从事具有行政职能的基层政法组织中工作。除连续当任团支书记外,又兼任当时是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行政企事业性组织合一的机构单位工作,尤为特别的是还交纳的计划外工龄计算费用。为此,特申请县司法局给县人事局发函处理,以落实申请人的连续工龄等事项为谢!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