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于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思考。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主观要件,它的内涵应该包括以下几个... |
关于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思考。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主观要件,它的内涵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贿罪的成立,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主观构成要件的,不具有该目的则不成立行贿罪。因此,有无“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判断行贿罪罪与非罪的标准。第二,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属于个人、他人或是集体等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名成立。第三,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包括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得的合法利益。而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难以认定,因此,一些犯罪分子借口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自己脱罪。正是刑法对行贿罪主观要件的如此限定,才会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为行贿者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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