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于行贿罪法理的思考。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要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是严重威胁或者侵害了法益的行为才是犯罪,如果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适宜用刑法来调整。正是基于此种认识才能够把一些已经违法的,但相较其它违法行为程度上又更为严重的行为编撰进了刑法,继而根据具体侵害法益的不同种类形成了刑法的章和节。受贿罪侵犯... |
关于行贿罪法理的思考。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要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是严重威胁或者侵害了法益的行为才是犯罪,如果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适宜用刑法来调整。正是基于此种认识才能够把一些已经违法的,但相较其它违法行为程度上又更为严重的行为编撰进了刑法,继而根据具体侵害法益的不同种类形成了刑法的章和节。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行贿罪作为受贿罪的对向犯,侵害的法益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对刑法所保护的该种法益构成侵害的是行贿行为的本身,即给予财物的行为,而行贿的目的即谋取利益的正当与否,并不影响行贿行为对刑法所保护法益已经侵害了的事实。因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缩小了行贿罪的处罚范围,如果非要加以规定也只能作为将来量刑时的—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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