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处罚种类:没收其非法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 |
处罚种类:没收其非法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4.《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没收非法收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根据情节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其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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