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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转让与非法转让的区分

 1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  发布时间:2015-07-29 16:30:26
导读: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言,使用权人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较为完整的权能,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外,不受其他限制,使用权人可以自行转让土地。而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人无偿取得...

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言,使用权人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较为完整的权能,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外,不受其他限制,使用权人可以自行转让土地。而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人无偿取得的,转让时则受很多限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人违反上述规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属非法转让,应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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