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反诉人:某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所在地:东二路8号4楼法定代表人:施 董事长被反诉人:某广告装潢公司住所地:南一路6号21室法定代表人:吴 经理反诉请求:1、确认被反诉人违约,并确认被反诉人丧失本案系争合同所约定的优先续订权;2、由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51789.4... |
反诉人:某开发有限公司
经营所在地:东二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施 董事长
被反诉人:某广告装潢公司
住所地:南一路6号21室
法定代表人:吴 经理
反诉请求:
1、确认被反诉人违约,并确认被反诉人丧失本案系争合同所约定的优先续订权;
2、由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51789.44元;
3、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9年4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反诉人为被反诉人发布广告,期限为一年,费用总额人民币64万元。被反诉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费用总额的30%,在广告发布后一周内支付65%,余5%在合同期满后一周内支付。另,在合同“甲方(被反诉人方)责任”部分写明:合同期满后,被反诉人方有优先续订权。此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反诉人曾多次以各种方式要求被反诉人切实依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甚至明确告知其若再不依约付款,将不再考虑续签合同问题。但被反诉人仍然拖延支付大部分的合同价款,造成反诉人利息损失;合同于2000年6月期满后,被反诉人至今未支付剩余5%的费用,又给反诉人造成利息损失。上述合同价款及利息损失总计人民币51789.44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综上,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反诉人造成的损失理应予以偿还。另外,由于被反诉人违约,根据合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依法确认被反诉人已丧失优先续订权。
特此提起反诉,请予支持前述诉请。
此致
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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