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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的界定

 37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光明网  发布时间:2015-07-30 10:09:49
导读: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是指非法制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诈骗罪可以通过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加以认定。当行为人以伪造的国家机...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是指非法制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诈骗罪可以通过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加以认定。

当行为人以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作为一种手段行为,即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承诺,用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此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和诈骗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作为诈骗罪的手段行为,是为了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这一目的行为而存在的,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将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作为一种工具,使他人相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能力,进而基于这种信任向行为人支付财物。此种情况下构成犯罪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当行为人仅仅是通过贩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来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情形时,其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行为人与他人之间这种“买卖关系”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情形,他人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购买,行为人并没有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的这种“你情我愿”的买卖关系不存在欺骗的故意。此种情况下构成犯罪的应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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