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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伪造大量拖拉机假证得利,被判刑

 10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光明网  发布时间:2015-07-30 10:14:54
导读:被告人钟某,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辩护人邢体兴,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某,男,1984年7月5日出生。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钟某、许某经预谋为他人办理假拖拉机证件谋取利益,并通过小广告刻制了“河南省原阳县农机监理站”、“河南省新乡市农机监理站”、“...

被告人钟某,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

辩护人邢体兴,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男,1984年7月5日出生。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钟某、许某经预谋为他人办理假拖拉机证件谋取利益,并通过小广告刻制了“河南省原阳县农机监理站”、“河南省新乡市农机监理站”、“河南省新乡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等印章,制造了拖拉机驾驶证裸芯,然后被告人以张XX的名义、被告人许某以张XX的名义办理了假身份证,二人用假身份证到原阳县农业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并印制了大量的名片。被告人许某先后到安徽、江苏、浙江等地散发。对外称跨省能办理拖拉机驾驶证,每个证收取450元不等。2010年9月17日至2010年12月21日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的燕XX分16次汇到张XX账户19300元。给孙XX等42人伪造了拖拉机驾驶证。2011年1月21日、2011年2月25日安徽省涡阳县农机局职工陆XX分两次汇到许某账户43220元,给任XX等96人制造了拖拉机驾驶证。2011年1月20日,赵XX来到原阳县公安局报案,赵XX提供的驾驶证办理资料经新乡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河南省原阳县农机监理站”的印文与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011年2月26日,经原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1年3月10日、11日,原阳县公安局民警从许某处搜查出盖有河南新乡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印章的空白拖拉机驾驶证3800份、刻有河南省新乡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方印章3枚、刻有新乡市公安局后勤管理科圆印章1枚、刻有河南省新乡市农机监理站圆印章1枚、94个经燕XX办理驾驶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张XX、顾XX、路XX驾驶证一个、12张476人身份证的证明。案发后,原阳县公安局扣押的孙XX、秦X、张XX、邓XX、路XX、顾XX等拖拉机驾驶证经鉴定均系假证。

    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涉案驾驶证的数额应认定为7本,不应认定为138本,被告人钟某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应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缓刑。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辩称我没有伪造证件,案发前我只是跑业务的,不知道是违法的。

    【审判】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许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伪造拖拉机驾驶证138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刑。综合被告人钟某、许某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和犯罪结果,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 

    二、被告人许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

    三、被告人钟某、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62520元,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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