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刑事行政 > 行政诉讼 > 正文

法律知识

存疑不起诉案件不可擅自使用侦查手段

 13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邦网  发布时间:2015-07-30 10:52:39
导读:要对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提起公诉,必须获得新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如何获得新证据?由谁负责去收集新证据呢?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有人提出应由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去收集,因为它们熟悉情况,容易发现和收集有关证据,并提出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卷宗材料退...

要对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提起公诉,必须获得新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如何获得新证据?由谁负责去收集新证据呢?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有人提出应由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去收集,因为它们熟悉情况,容易发现和收集有关证据,并提出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卷宗材料退还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以强化侦查人员的责任感和证据意识。将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卷宗退还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做法并不妥当。

首先,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是建立在对卷宗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基础之上的,是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论,卷宗是支撑不起诉结论的基础,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没有了卷宗材料,不起诉决定就成了空穴来风,不仅不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而且也不便于对作为复查重点的该类案件的复查。

其次,将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卷宗退还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未必有利于新证据的收集。存疑不起诉案件都经过了一到两次的退查程序,用足了法定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时限,可以说已尽足了努力,侦查人员的精力也是有限的,不可能光盯着一两个疑难案件而不做其他工作,事实上存疑不起诉后获得新证据再起诉的案例并不多见。

因此,应由检察机关来启动和主导对存疑不起诉案件新证据的收集。在具体操作上,可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期与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沟通情况,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确定补查事宜。但在收集新证据的过程中,不可擅自使用侦查手段,因为如上所说,不起诉决定有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侦查程序也应终结,因此,在存疑不起诉决定被撤销前使用侦查手段是非法的。那么,如何来收集、固定所需要的新证据呢?对此可采用立案前的调查形式,先对有关新情况进行调查,并分析确定其对存疑不起诉案件所需证据的补强力度。如果经分析能补强到足以起诉的程度,即可由检察机关撤销原来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以恢复刑事诉讼程序,再采用侦查措施去将调查到的材料转变为法定证据。如果经审查案件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视情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