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这里的“建立夫妻关系”既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因此,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即便不登记结婚,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 |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这里的“建立夫妻关系”既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因此,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即便不登记结婚,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其婚姻效力自始无效,没有婚姻效力的婚姻关系自然就不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所以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其财产分割不能按照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而是按照同居期间共同共有财产来分割。如果有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的,那么就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回被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涉及到重婚一方与其合法婚姻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所以在财产分割时,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配偶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关键词: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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