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特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目前,法律并未赋予独立担保以合法地位,独立担保只是对外贸易,中国政府对世界银行等长期贷款中出具独立担保为有效担保,而在国内业务中承认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 由于独立担保脱离主合同效力约束,所以实践中如果放任独立担保的模式,有... |
根据《特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目前,法律并未赋予独立担保以合法地位,独立担保只是对外贸易,中国政府对世界银行等长期贷款中出具独立担保为有效担保,而在国内业务中承认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
由于独立担保脱离主合同效力约束,所以实践中如果放任独立担保的模式,有可能会造成担保人更大的风险,对担保人不利。对担保方式加以适限制,充分发挥现在担保方式的有效功能,是能够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故在国内贸易、经营业务中,独立担保的约定无效,应按连带责任担保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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