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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房产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探讨

 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7-30 15:35:53
导读:一、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 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 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 这种买卖合同...

一、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 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 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 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的 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的同意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 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三、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 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 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四、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 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五、价格上有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 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于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 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 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 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有问题的,买卖双方可重新议定价格, 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六、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 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 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得到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 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 让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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