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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受胁迫所签合同被法院撤销

 4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7-30 15:37:56
导读:2007年3月2日,山东烟台市牟平区法院审结烟台某标准件有限公司(下简称标准件公司)与孙某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为该合同属于受胁迫所签订的合同,依法予以撤销,责令孙某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  2006年6月,标准件公司通过配货中心与运输户孙某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协议书》。运输途中,孙某发现所载货物重...

2007年3月2日,山东烟台市牟平区法院审结烟台某标准件有限公司(下简称标准件公司)与孙某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为该合同属于受胁迫所签订的合同,依法予以撤销,责令孙某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
  2006年6月,标准件公司通过配货中心与运输户孙某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协议书》。运输途中,孙某发现所载货物重量与协议不符,遂于6月22日扣押了货物,要求标准件公司赔偿因超载给车辆造成的损失。6月24日,标准件公司在孙某扣留货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处理的情况下,为取回货物与孙某订立协议,多付给孙某运输费1万元。
  此后,标准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该公司多付的1万元运输费,并支付该公司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2.67万元。
  2007年3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在订立协议的过程中,标准件公司作为处于劣势的一方当事人,并未充分表达其意思,所以该协议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标准件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协议书》,孙某返还标准件公司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当事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案中标准件公司为了取回货物,被迫与孙某达成协议并多付给运输费1万元,标准件公司作为处于劣势的一方当事人,并未充分表达其意思,所以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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