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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可以不予执行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1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7-31 15:02:31
导读: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如果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确有错误,也应当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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