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要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首先理解什么是“物质损失”,对于“物质损失”的理解,应该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国情和审判实践理解和适用。我认为应从三方面理解。第一,不包括精神损失,这一点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 |
要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首先理解什么是“物质损失”,对于“物质损失”的理解,应该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国情和审判实践理解和适用。我认为应从三方面理解。第一,不包括精神损失,这一点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规定》还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且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纳入其中。第二,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在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第三,不包括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并没有明确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故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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