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挪出公款后肆意挥霍如何定性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贪污罪是企图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而挪用公款是非法使用公款,有归还的愿望,二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但是对挪用公款后肆意挥霍,造成公款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不同认识。(一)从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构成来看,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公... |
挪出公款后肆意挥霍如何定性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贪污罪是企图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而挪用公款是非法使用公款,有归还的愿望,二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但是对挪用公款后肆意挥霍,造成公款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不同认识。
(一)从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构成来看,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并不具有占有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将挪用的公款暂时归本人或他人使用并不转移公款的所有权,含有"挪"和"用"两个行为要素,客观上无法退还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甚至自己不能支配、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
(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但是行为人并不改变公款的所有权,不存在对公款进行再处分的行为,挪用人主要是通过使用被挪用的公款来获取收益,对公款的占有只是临时占有,上述案例中,王某的购房、购车、吃喝和娱乐等消费实际是对公款进行再处分,其行为实质上是侵吞公款,侵犯了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公款潜逃,应认定为贪污罪。行为人携带公款潜逃,说明其在主观上无意归还所挪用的公款,其主观故意已由非法使用公款转化为非法占有公款,司法实践中,这种主观故意的转化,不仅表现为携带挪用公款潜逃这一种形式,笔者认为,挪用后肆意挥霍公款同样是一种挪用公款罪转化贪污罪的表现形式,行为人往往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想有机会就还,没机会就算,说明他没有归还的决心,真要到了不能归还的时候,他会改变归还的意图,表明其主观上不想退还,并非客观事实上无法归还,挪用只是贪污犯罪的一种手段而已。
(四)"平账"有多种行为表现,案情不同,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平账"的手段也不同,"平账"不是所有贪污罪所需要具备的构成要件,因为以窃取、侵吞等手段实施的贪污罪中,有时并不要求必须平帐,平账只是行为的结果之一,而不是认定贪污罪的依据。行为人在挪用公款过程中,为了长期非法使用公款,会采取各种方式力图使账面上平衡,没有出入。因此,是否"平账"不能全面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只要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主观上不想还,未退还的部分应认定为贪污罪。
播放数:609
播放数:542
播放数: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