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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法律依据

 1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好搜问答  发布时间:2015-08-02 16:09:48
导读:在《侵权责任法》未颁布之时,我国立法中并未承认隐私权,对公民的隐私利益的保护一般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

在《侵权责任法》未颁布之时,我国立法中并未承认隐私权,对公民的隐私利益的保护一般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隐私利益被侵害的,受害人也可以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都明确了保护公民的隐私利益。

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标志着我国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隐私权概念。

与此同时《民法通则》第140条关于“凡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一律按照侵犯公民名誉权认定”的规定正式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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