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5月31日,有网友爆料衡阳市耒阳二中一名老师因学生穿短裤短裙等着装问题,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时使用“做鸡”、“小姐”等不堪入耳的词语。31日下午,该老师向记者承认,自己当时因着装问题在批评同学时,说话比较气比较糙。他愿意找合适的机会向同学们道歉。(6月3日华声在线) 记者调查发现,该事发生在去年,只... |
5月31日,有网友爆料衡阳市耒阳二中一名老师因学生穿短裤短裙等着装问题,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时使用“做鸡”、“小姐”等不堪入耳的词语。31日下午,该老师向记者承认,自己当时因着装问题在批评同学时,说话比较气比较糙。他愿意找合适的机会向同学们道歉。(6月3日华声在线)
记者调查发现,该事发生在去年,只不过最近才有人翻出来发到网上的。当时有些女生刚上高一,还不习惯夏天不能穿短裤短裙,便被年级主任董老师抓住辱骂,当时骂的还有“你穿成这样想勾引哪个男老师还是男同学……”有女生直接被骂哭了。
老师当众羞辱学生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学生的是违法的,如果老师的羞辱行为情节比较轻,可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如果该羞辱行为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或者未协调成功,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可以依法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老师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关键词: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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