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起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判决书【按语】我们总是一边在企图阻止犯罪、消灭犯罪,一边却又在人为地制造犯罪、生产犯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浦刑初字第25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户... |
一起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判决书
【按语】我们总是一边在企图阻止犯罪、消灭犯罪,一边却又在人为地制造犯罪、生产犯罪。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浦刑初字第25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因本案于2012年3月**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龙国,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565好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7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及其辩护人王龙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3月,被告人彭**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后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该卡透支消费、取现,截止案发累计欠发卡银行本金人民币14,240.95元,经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3月**日,被告人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信用卡犯罪事实,并已向发卡银行归还其所欠的信用卡本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中国民生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信用卡业务回单,有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彭**自愿认罪,被害单位的损失已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彭**在三个月内从事高消费活动。(禁止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彭**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意的社会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美玲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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